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抚顺市因公出国(境)管理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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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因公出国(境)工作的领导和管理,适应新形势下我市对外开放的需要,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,制定本规定。 一、因公出国(境)事项的管理原则和要求 1.因公出国(境)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,组团人 员要少而精。必须按批准的方案行事,不得绕道,不得随意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,不得延长在外停留时间。 2.党政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出访,要与其公职身份相称,出访费用要严格控制在本单位外事经费预算之内,不得接受国内企业资助,不得接受境外中资企业的资助或邀请出访;同一部门的同级领导,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或同时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。 3.凡可由较低级别人员完成的任务,不得派较高级别人员出访;凡可由专业人员完成的任务,不得派非专业人员出访。 4.未经中央、省主管部门批准,各单位不得同外国政党发生联系;对立法、财税、金融和其他宜由行业统筹安排的考察和交流,以及公安、司法、民族、宗教等敏感领域的出国(境)考察和交流,原则上应由中央、省主管部门统一组团,本市不得单独组团。 5.驻我市的国家、省各机构人员出访,应由国家、省主管部门审批,市外事办公室办理确认手续,或经国家、省主管部门同意后,由市外事办公室办理审批手续。 6.根据企业对外业务需要,经上级有关部门核准,可确定具备条件的适量业务人员,实行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出国(境)有效的办法。 7.参加国家有关部门或外省、市组织的团组,须由组团单位事先向我市外事办公室书面征求意见,对不符合规定的参团人员,应拒绝为其办理出国(境)手续。 8.所有因公出国(境)执行公务的人员都必须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,严禁因公团组和个人持因私护照出国(境)。 9.离退休人员原则上不派遣出国(境)执行公务,如受聘继续工作,或因其他特殊原因,确需出国(境)执行公务的,应从严审批。经征得原所在单位同意后,由派遣单位按其离退休前职务级别办理出国(境)审批手续。 二、因公出国(境)事项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1.市级领导出国(境)(含市法院院长、市检察院检察长),由市外事办公室审核后,报市委书记同意,经市委或市政府报省委或省政府审批(市政府市长、副市长出国(境)由市政府报省政府审批。其余市领导出国(境)由市委报省委审批)。 2.市政府各部门和县区政府的行政正职出国(境),由市外事办公室审核后,经分管副市长同意,报市长审批;副局级干部出国(境),市外事办公室审核后,经分管副市长同意,送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批。 3.市直部门党委书记和县区党委、人大、政协的正职出国(境),市外事办公室审核后,经市委分管领导同意,报市委书记审批。市委、市人大、市政协、市检察院、法院及群团组织的局级干部出国(境),由市外事办公室审核后,经市委分管领导同意,送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批。 4.国有大型企业正职出国(境),由市外事办公室审核后,经分管副市长同意,送主管外事工作副市长审批。 5.除上述人员外,其他人员因公出国(境),需经主管部门同意,由市外事办公室审批。 6.出国(境)时间一年以上或到未与我国建交国家、政治敏感国家或地区、领土归属有争议地区的团组和人员,经市外事办公室审核,报省外事办公室审批。 7.对参加由中直各部门组织的出国(境)团组或由省、市组织的跨地区、跨部门出国(境)团组的我市人员,事先需由组团单位征得市外事办公室同意。出国(赴港澳)任务批件下达后,按审批权限审批,由市外事办公室办理确认手续。 8.我市组织跨地区、部门的出国(境)团组,必须事先征得出访任务涉及到的主管部门或当地外事办公室的同意。由市外事办公室审核后,报省外事办公室审批。 9.出国(赴港澳)任务批件或确认件下达后,团组需到市委组织部或其它有出国(境)审批权的组织部门办理出国(境)人员审查批件。 10.以上审批获准后,由市外事办公室统一办理护照和签证手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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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发表于:2005-5-27 8:39:3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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